协会章程

 

浙江省人才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人才开发协会
(英文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高等院校、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广泛联络各方面优秀人才,建立横向联系与合作,以人才开发为中心,促进浙江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为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浙江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中国杭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02室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职责:
(一)开展有关人才问题的研究与宣传;
(二)积极开展发现人才、培训人才、开拓人才以及开展关心与保护人才健康的活动。广泛联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社会团体,开展与人才开发有关活动。积极参与推动我国人事与劳动制度的改革;
(三)联合省内外各类高等院校、经济、科技、信息等单位在浙江举办各种信息发布会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牵线搭桥;
(四)开展港、澳、台和华侨以及国际友好团体与人士的合作与交流;
(五)举荐、奖励与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热心开展事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要求加入本协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有获得相关社会荣誉或一定报酬与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有关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协调开展工作;
(七)举荐与奖励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和支持人才开发事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必要时可委托其他领导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包括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与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与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执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6月2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